(2011)雁民初字第00806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邱永年与杨德裕、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永年,杨德裕,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0806号原告邱永年。被告杨德裕。委托代理人田坤,陕西其源律师事物所律师。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东街海联南区8-1-203室。代表人常云,职务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邱永年诉被告杨德裕、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3月15日原告邱永年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永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景振宇人民陪审员 马洪霞人民陪审员 刘孟黎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