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25-3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名称
惠州市大亚湾建大实业公司、深圳市泰华晶彩电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大亚湾建大实业公司;深圳市泰华晶彩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25-3号 原告:惠州市大亚湾建大实业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澳头龙海街**。以下简称“建大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澳建。 委托代理人:徐峰、温晓文,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泰华晶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泰然九路交界东南金润大厦**以下简称“泰华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小海。 委托代理人:叶浩文,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惠州市大亚湾金湾开发服务公司。住所。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澳头进港路**简称“金湾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伟辉。 委托代理人:江滨,男,汉族,1977年3月2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大公司诉被告泰华公司、金湾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泰华公司在(2006)惠湾法执字第8号案件中对第三人金湾公司享有燃气公司土地盘整款项中三分之一的权益归原告所有。而根据本院(2011)惠湾法民清(算)字第2号案件的审理情况,本案金湾公司能否享有燃气公司土地盘整款的权益及份额尚不确定,因而本案的处理必须以本院(2011)惠湾法民清(算)字第2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彭斌生 审判员 周 勇 审判员 徐 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五日 书记员 于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