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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平水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庄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温平水民初字第130号原告:庄某。被告:朱某。原告庄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某、被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某起诉称:2008年9月原告与被告钱某作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婚后,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未能建立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朱某答辩称:对原告庄某诉称的双方结婚时间无异议,但不同意离婚,要求驳回原告离婚诉请。经审理本院认定:2008年9月原告庄某与被告钱某作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居民身份证,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其他事实因未能提供证据以予证实,本院依法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庄某与被告朱某系合法婚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其离婚理由不足,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庄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300元,至迟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 群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顺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