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苏中刑二终字第0053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陈佳佳盗窃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佳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苏中刑二终字第0053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佳佳,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霍山县,身份证号码342427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诸佛庵镇小堰口村。2010年11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吴江市看守所。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佳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1年2月14日作出(2011)吴江刑二初字第005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佳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陈佳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陈佳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佳佳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佳佳撤回上诉。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2011)吴江刑二初字第00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志蕙代理审判员 孙 莹代理审判员 王美新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