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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一法民四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李伯娜与胡倩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伯娜,胡倩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中一法民四初字第50号原告李伯娜,女,195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钟其安、黄露珊,分别系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胡倩坤,女,1963年9月14日出生,住澳门特别行政区。原告李伯娜诉被告胡倩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李伯娜诉称,2009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承诺借款期限一个月(2009年12月29日归还),借款利息为月息2%。此后被告未按约还款,经原告多次追讨仍拒还。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09年11月30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40000元为本金,暂计至2011年1月29日约为人民币11200元);3、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确认于2009年11月30��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息2%计算利息;二、被告同意于2011年3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40000元为本金,自2009年11月30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约定的月息2%计算);三、本案诉讼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共96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同意于偿还本金及利息时一并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张文辉审 判 员  郑 澎代理审判员  薛 彬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