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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徐华英与贾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华英,贾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32号原告徐华英。被告贾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华英与被告贾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华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徐华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姗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