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拱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徐华英与贾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华英,贾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32号原告徐华英。被告贾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华英与被告贾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华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徐华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姗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