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执二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华南路分社与王斌斌、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华南路分社,王斌斌,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二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华南路分社。负责人张鹏,主任。被执行人王斌斌,男。被执行人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负责人宋佳佳。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华南路分社与王斌斌、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于2010年8月2日作出的(2010)西新执证字第8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10月26日,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华南路分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本金404303.26元、利息22185.18元及其他费用300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新执二字第000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