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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崇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有富、杨有广等与杨有田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有富,杨有广,杨有田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崇民初字第139号原告杨有富,男,195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崇礼县。原告杨有广,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宣化县。委托代理人贺有贵,崇礼县西湾子镇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有田,男,193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崇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有富、杨有广与被告杨有田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部分请求庭外达成和解、其它请求待确定后双方均可另行主张为由于2011年3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有富、杨有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希林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X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