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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杨学武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武,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350号原告:杨学武,男,驾驶员,住六安市金安区。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方军,谭劲松,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解放北路徽商小区10栋1层1号。负责人:刘国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云强,公司职员。原告杨学武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公司)一般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学武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方军和被告华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云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学武诉称,2010年1月30日,原告杨学武驾驶投保车辆皖19A42**号变型拖拉机在江苏省扬中市江洲西路变电所广场环岛东侧路口时与胡纪林驾驶的扬中062333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胡纪林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扬中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杨学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与胡纪林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胡纪林于2010年8月18日向扬中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0年10月25日扬中市人民法院判决杨学武赔偿胡纪林68105.42元。现杨学武已履行其义务。皖19A42**号变型拖拉机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此次交通事故系在被告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人民币60394.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庭审前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24889.5元。被告华安保险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口头辩称按保险合同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只应承担50%的责任;扬中市人民法院向保险公司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原告在本公司的理赔款40000元,要求原告撤诉或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30日,原告杨学武驾驶投保车辆皖19A42**号变型拖拉机在江苏省扬中市江洲西路变电所广场环岛东侧路口时与胡纪林驾驶的扬中062333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胡纪林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扬中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杨学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与胡纪林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胡纪林于2010年8月18日向扬中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0年10月25日扬中市人民法院判决杨学武赔偿胡纪林68105.42元。现杨学武前期已支付28655元,判决生效后又履行了39450.42元。皖19A42**号变型拖拉机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09年15月15日至2010年10月14日)。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单、判决书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的交通事故系由被保险车辆于保险期内发生,被告华安保险公司系本案肇事车辆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被告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告华安保险公司辩称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只应承担50%的责任,但扬中市人民法院已按70%责任作出判决,该判决已生效;且原告有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权利,扬中市人民法院向保险公司下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不能对抗或抵销原告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权利。故被告华安保险公司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杨学武保险金24789.5元(28655×90%-1000)。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原告杨学武负担810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玉新审判员  戚仁元审判员  王薇薇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玉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