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运民二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沧州康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春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康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春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运民二初字第526号原告沧州康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英,该公司董事长。企业代码77443743-3。企业住址沧州市运河区菜市口19号。委托代理人王鹏,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江,男,49岁,住沧州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康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春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康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桂玲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