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冀民二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9-12-12
案件名称
河北春风供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万合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河北春风供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张万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冀民二初字第157号原告河北春风供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冀州市冀新西路86号。法定代表人侯宗岗,总经理。被告张万合(和),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住霸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春风供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万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春风供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凤计审判员 李春密陪审员 张乃让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爱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