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荣成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王惠春与李杰城、蔡建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春,李杰城,蔡建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成民初字第86号原告王惠春,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荣成市。被告李杰城,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蔡建芳,女,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辉晓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