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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乐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凯与张惠芬、张志胜、张志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凯;张惠芬;张志胜;张志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民初字第804号原告:张凯,男,二十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汤家河镇新庄村。被告:张惠芬,女,一九四八年二月十四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被告:张志胜,男,一九六八年七月十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被告:张志全,男,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二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成都市金牛区十二桥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凯与被告张惠芬等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凯于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其他诉讼费0元,共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庆伟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小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