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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盐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嘉盐民初字第76号原告:王某。被告:徐某甲。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伟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相识,婚姻基础一般。1995年3月3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徐某乙。在婚后的夫妻生活中,双方因性格、脾气及夫妻性生活存在差异,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平时被告从不顾及原告与原告娘家之间的关系,每逢过年过节及其他礼节事宜凡涉及原告娘家方面的都要由原告出钱应对。2003年12月,原告因胆结石住院开刀期间,被告不但不支付医疗费用,且在精神上对原告也不给予关心,医疗费用由原告向亲友借款并独自承担了8000元手术费用。另外,由于被告听从其父亲之言,将工资收入交其父亲。在2005年除夕,被告胞弟的债主上门催讨赌债,其父母为此向亲戚举债,为此原、被告发生争吵,原告回了娘家。2008年4月8日起,原、被告分居至今。2010年3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审理后于同年4月28日作出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嗣后,双方仍未改善夫妻关系,故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徐某乙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承担抚养费2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姻基础并非一般,应该是比较好。原告因胆结石开刀住院期间,被告及家人一直护理到原告出院,原告住院开刀期间的相关医疗费用,不存在原告所说是向亲友借的,分明是自己的钱。被告胞弟赌博欠债是事实,平时涉及到帮他还债双方就争吵也是事实,但原告称被告所挣工资全部上交被告父亲不是事实,小孩的生活、学习费用都是由被告承担的,曾经有一次小孩读书报名时被告一时没有钱,就让小孩向原告要,但原告没给。目前孩子还小,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的事实。2、人口信息登记表一份,证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了婚生女儿徐某乙的事实。3、(2010)嘉盐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曾于2010年3月向本院起诉离婚之事实。经被告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经本院审核,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被告无异议,且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所采信的证据,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可以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89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同去新疆经营服装,恋爱期间双方同居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徐某乙。婚后,双方因性格、脾气存在差异,以及双方在性生活过程中缺乏协调,影响了一定的夫妻感情。2003年12月原告患胆结石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去医院看望。2005年除夕夜,被告胞弟的债主到被告家讨债,被告父亲当场承诺帮助归还,原、被告为此发生争吵。2008年4月8日起,原、被告分居至今。2010年3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求,经本院审理后于同年4月28日作出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在法庭主持调解过程中,因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致使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但婚前同居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批评。婚后,因原告不能接受被告之父将被告部分收入用于帮助被告胞弟还债,以及夫妻性生活不够协调等因素,影响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被告没有主动与原告改善夫妻关系,是引起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的主要原因。综观原、被告整个婚姻过程,从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看,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之主张,尚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照准,在今后的夫妻生活中,只要双方以诚相待,共同为家庭为孩子着想,被告应主动与原告改善夫妻关系,争取原告的谅解,只有这样,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冬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