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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洛南县牧工商服务站与石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南县牧工商服务站,石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洛南县牧工商服务站。法定代表人XX,任经理。被告石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洛南县牧工商服务站与被告石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南县牧工商服务站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南县牧工商服务站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南县牧工商服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洛南县牧工商服务站负担(免交)。审判长  王新勇审判员  樊 鑫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