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澄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丽云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丽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澄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王丽云,女,汉族,1969年1月29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委托代理人王智贤,女,汉族,1975年10月25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申请人王丽云要求宣告王若鹏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丽云起诉称:王若鹏系申请人丈夫。2008年2月5日凌晨,王若鹏与他人驾驶船只途经陆丰市海域发生意外落水,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认为王若鹏在当时恶劣天气环境及出事海域落水已不具备生还希望,向法院申请宣告王若鹏死亡。经查,王若鹏,男,汉族,1972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街道南××号,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王丽云之丈夫。2008年2月5日凌晨,王若鹏在广东陆丰海域因船只遇风翻船而落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12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若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若鹏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丽云系王若鹏的妻子,王若鹏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本院接收申请人王丽云申请后,依法发出寻找王若鹏公告,法定期间届满,王若鹏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若鹏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章奕琦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