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周燕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仑刑初字第17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燕,女,1991年6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淮滨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淮滨县。因盗窃于2010年5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燕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周燕至本区保税南区弘基广场1-130号数码通讯店,趁店内无人之际,溜门进入该店内柜台里面,窃得被害人王某放有现金人民币6500元的铁盒1个,后在通讯店楼梯处将现金取出,并将铁盒丢弃。案发后,涉案赃款人民币6500元已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燕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陈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燕能够自愿认罪,涉案赃物已退还被害人,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 澍 淼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婧(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