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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陇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孙甲诉赵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甲,赵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孙甲,女,生于1980年8月15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法定代理人蹇某某,女,生于1955年7月14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赵乙,男,生于1975年12月30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陇民初字第00164号孙甲诉赵乙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林中已自动履行完全部案件执行款10000元,案件执行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孙甲的法定代理人蹇某某,案件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陇民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小林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菁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