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陇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孙甲诉赵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甲,赵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孙甲,女,生于1980年8月15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法定代理人蹇某某,女,生于1955年7月14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赵乙,男,生于1975年12月30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陇民初字第00164号孙甲诉赵乙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林中已自动履行完全部案件执行款10000元,案件执行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孙甲的法定代理人蹇某某,案件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陇民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小林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菁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