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佛明法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区惠婷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惠婷,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佛明法行初字第9号原告区惠婷,女,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委托代理人张峰明,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麦兆雄,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谭日升、李勇,该办事处工作人员。原告区惠婷因要求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区惠婷以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已经作出行政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向本院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其作为诉讼法律关系当事人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没有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惠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承担。审判长 任雪英审判员 王永联审判员 邓文凤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建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