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绍兴永××外贸××有限公司、绍兴永××外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某某承揽合与任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永××外贸××有限公司,任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绍商初字第123号原告:绍兴永××外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3607842),住所地绍兴县××后东塘。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被告:任某某。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原告绍兴永××外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2月31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高翔独任审判,于2011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某,被告任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绍兴永××外贸××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3月至2010年9月,被告在原告处加工布匹加工费共计20076.20元。已付3899.40元,还有16176.80元余款未付。故诉请:1、判令被告支某某告的布匹加工费16176.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任某某答辩称,第一,原被告双方加工属实,但原告所说欠加工费16176.8元不是事实,被告未付的是14698元,并且原告承诺在给被告缺失的布匹中扣除;第二,被告未付是因为原告进行了恶劣的偷布手段,使被告送去的布匹缺失很多,被告到原告处加工的是牛仔布,牛仔布在印染加工会有一定程某的加长,但原告印染的均有短缺情况。2010年9月,被告因怀疑原告加工的布匹有短缺,因此在送去印染的布匹中悄悄做了编号,结果发现在原告送来的布匹中少了编号为11号的布匹,且把原来19号的布匹截成了两段,发现后被告多次向原告交涉布匹缺失的情况,原告也承认并口头答应在加工费中扣除,最后原告也没有兑现承诺;第三,被告2010年8月送去的布匹,即8月6号码单上的布匹的签收人不是被告,被告没有收到,我们保留另案诉讼的权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2010年7月6日至2010年9月9日的码单某十四份,以证明双方存在承揽加工合同关系及被告欠款的事实。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经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供的2010年8月6号的码单,被告没有收到这批货物;对原告提供的2010年9月9日,我们收货方也没有签字,证明了我们在验收货物时少了编号为11号的布匹,所以我方没有签收,原告也知道这个情况。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8月6日的编号为0006396的码单因非被告签收,且被告亦认为其没有收到货物,故对该码单的关联性不予确认。其余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记载内容客观真实,且与原告主张事实相关联,可以认定为本案定案事实的依据,并依法确认其证明力。综上,结合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双方曾有布匹加工业务往来,2010年7月6日至2010年9月9日,被告先后有13批布匹让原告加工,前十二次加工后被告取货并签收了出库码单,但2010年9月9日最后一次加工后被告取货发现布匹缺失并在码单中注明缺少了35米的布匹,对此节事实原告也予承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但被告未能履行其付款义务,协商不成,遂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全面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现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承揽义务,被告理应及时支付相应加工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加工费的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但8月6日码单中的加工费1478.72元及9月9日码单中缺失的35米布匹加工费计28元应当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中予以扣除。至于被告辩称认为布匹缺失,因被告已明确表示保留另案诉讼的权利,在本案中本院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某某应支付给原告绍兴永××外贸××有限公司加工费14670.08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绍兴永××外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负担18元,被告负担84元,被告应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傅丽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