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景民一初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薛芳与陈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芳,陈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228-1号原告薛芳,女,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陈彦,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于2011年2月22日作出的(2011)景民一初字第22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陈彦银行存款10000元。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彦银行存款1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贾春栋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金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