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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104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陶某某,女,汉族,系原告之母。被告张某乙,男,汉族,系原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甲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焕社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