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104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陶某某,女,汉族,系原告之母。被告张某乙,男,汉族,系原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甲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焕社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