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2349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刘长雨与浙江美浓丝网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长雨;浙江美浓丝网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349号原告:刘长雨。委托代理人:王旭山。被告:浙江美浓丝网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樟良。委托代理人:邵蕙菁、李子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雨诉被告浙江美浓丝网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长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刘长雨负担。审 判 长 黄 倩人民陪审员 郑曙昌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娟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