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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1-03-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诉罗建明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罗建明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818号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外研社大厦南楼。法定代表人于春迟。委托代理人张锋,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覃景胜,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罗建明,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建明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罗建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罗建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岩林人民陪审员  张 瑾人民陪审员  付 云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熊 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