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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侯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1-03-12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宏升卓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大昔、杜小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宏升卓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杨大昔,杜小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828号原告四川宏升卓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崔中武。被告杨大昔。被告杜小玉。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宏升卓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大昔、杜小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升卓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宏升卓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因撤诉收取1170元,由原告四川宏升卓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成春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