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未民二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1-03-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秦韵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桥街道阿房宫村民委员会第一组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秦韵旅行社有限公司,三桥街道阿房宫村民委员会第一组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二初字第154号原告陕西秦韵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西路78号东光大厦1区1113室,注册号610000100204156。法定代表人张宁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红,女,该公司经理,住西安市蓝田县辋川乡河口村第二村民小组36号。被告三桥街道阿房宫村民委员会第一组,住所地:三桥街道阿房宫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马务本,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韵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桥街道阿房宫村民委员会第一组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旅游团款为由,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秦韵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567.5元,其余567.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相 帆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俊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