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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1-03-1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任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249号原告:杜某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任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彩虹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