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崇执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抚州市崇仁支行、黄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抚州市崇仁支行,黄辉,许泽云,张登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崇执字第9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抚州市崇仁支行。地址:崇仁县巴山镇县府西路24号。组织机构代码:67240091-6被执行人黄辉,男,1983年1月11日生,住崇仁县。被执行人许泽云,男,1978年11月5日生,住崇仁县。被执行人张登基,男,1980年1月15日生,住崇仁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抚州市崇仁支行与许泽云、黄辉、张登基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许泽云、黄辉、张登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江西省崇仁县公证处(2010)崇证执字第26号执行证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毛林审 判 员 李少锋代理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永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