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商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民泰银行与被告陈某某、潘某、郭某某为金融借款与陈某某、潘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陈某某;潘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仙商初字第965号原告:浙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下简称民泰银行)。住所地:仙居县城区××路××号。负责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被告:陈某某。被告:潘某。被告:郭某某。原告民泰银行与被告陈某某、潘某、郭某某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民泰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和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原告民泰银行诉称:2010年5月5日,被告陈某某由被告郭某某担保向我行借款1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7.92‰,按季结息,于2010年10月10日归还,利随本清。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保证人的责任为连带责任。借款期满后,被告陈某某仅付利息至2010年9月20日,尚欠借款本金150000元及2010年9月20日后的利息。被告陈某某、潘某系夫妻,该借款系被告陈某某与被告潘某夫妻存续期间所借,系夫妻共同债务。现要求被告陈某某、潘某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9月21日起月利率按7.9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由被告郭成某某担连带责任。被告陈某某、潘某未作答辩。被告郭某某答辩称: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民泰银行的陈述相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借款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复印件各一份和当事人当庭陈述等。本院认为:2010年5月5日,原告民泰银行与被告陈某某、郭某某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符合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被告陈某某在借款期满后未还本付息,应承担违约责任。该借款系被告陈某某、潘某夫妻存续期间所借,系夫妻共同债务。应被告郭某某作为保证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民泰银行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某、潘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9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郭某某对被告陈某某、潘某的应付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0元,由被告陈某某、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380元,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账号:90×××01040003235)。审 判 长 崔珊香审 判 员 吴国斌人民陪审员 蒋朝旺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好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可也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