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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齐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蒋伟与吴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伟,吴建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齐商初字第17号原告:蒋伟。委托代理人:蔡炎炯、陈文东。被告:吴建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伟诉被告吴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建良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伟对吴建良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蒋伟负担。审判员  倪维山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陈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