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齐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蒋伟与吴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伟,吴建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齐商初字第17号原告:蒋伟。委托代理人:蔡炎炯、陈文东。被告:吴建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伟诉被告吴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建良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伟对吴建良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蒋伟负担。审判员 倪维山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陈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