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终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俭省与任宇、车建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宇,王俭省,车建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宇。委托代理人:何鸣、张军,蒙城县庄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俭省。委托代理人:王鸽,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车建海,与任宇系夫妻关系。上诉人任宇与被上诉人王俭省及原审被告车建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10)蒙民一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任宇的委托代理人何鸣、张军,被上诉人王俭省的委托代理人王鸽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车建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0年4月29日,原告王俭省与李兴民、刘文付等人在陈某承包的庄子大道辅路上施工,在施工到党校大门北侧的路段时,被告任宇在用铁锹铲土时,误将原告王俭省右眼碰伤。2010年4月30日下午原告入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右眼球破裂伤,右眼角膜白斑,住院12天,住院期间共花去医药费4408.83元。住院期间误工费、护理费34.4元/天X12天X2=825.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2天X15元/天=180元,住院期间交通费155元,以上合计5569.4元,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已垫付医药费3000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任宇在用铁锹铲土时误将原告右眼碰伤,事实清楚,原告王俭省因伤住院所花费的医药费及住院期间误工费等损失被告任宇应予赔偿。被告车建海不是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讼损失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宇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王俭省医药费、住院期间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5569.4元(已付的3000元从中扣除)。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任宇负担。宣判后,任宇不服,并书面上诉称:原审违法采信伪证,且认定事实错误,案发当时,上诉人并不在现场,原审认定上诉人侵权违法纯属无稽之谈。被上诉人与其证人陈某存在雇佣关系,依照法律规定,陈某应对被上诉人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而证人陈某为推卸赔偿责任,而让其手下工人做伪证,指控被上诉人的伤系上诉人所为,其证言不足为信。更何况2010年4月29日上午,陈某本人也不在事故现场,陈某本人无证人资格。另外,被上诉人的证人无一人亲眼所见被上诉人的伤系上诉人所为,其当庭证言均为推测。因此,其证人均无证人资格。再者,按被上诉人证言,事发于2010年4月29日上午约10时左右,但其入住医院时间为2010年4月30日下午3点多钟,在长达近30个小时里,发生了什么,而且被上诉人并不能证明在这30个小时里未发生意外或其他伤害。更何况被上诉人的诉称是单方之词,又无旁证。因而被上诉人并不能证明其所受伤害是上诉人所致。综上,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采信伪证,判决结果不具有公正性,为维持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王俭省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请维持原判。本院经庭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二审上诉人任宇除一审举证的两份证据外,又提供一审庭审笔录,用以证明原审原告所有证人证言均系传来证据,其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二审举证的庭审笔录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并不能证明其要证明的目的。本院认为:上诉人任宇在被上诉人王俭省施工路段,用铁锹铲土时,误将被上诉人王俭省的右眼碰伤。其住院治疗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判决上诉人任宇赔偿被上诉人王俭省医药费、误工、护理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二审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任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江海洋审判员 刘长友审判员 徐全义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桂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