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六裕民一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汪家平与汪家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家平,汪家康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六裕民一初字第00313号原告:汪家平,男,汉族,1955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蔡以中,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家康,男,汉族,1970年4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家平诉被告汪家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汪家平负担。审判员 余学柱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