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民执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孙纪芬与汤伯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纪芬,汤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执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孙纪芬,农民汉族。被执行人汤伯海。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孙纪芬与汤伯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汤伯海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孙纪芬自愿申请将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汤伯海尚欠申请执行人孙纪芬货款104120元,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2382元、执行费14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70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震(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