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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蒋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熊运生与江西国海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运生,江西国海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蒋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熊运生,男,194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江西国海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蒋巷镇旱上村。法定代表人黄海根,系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9947225-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南蒋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江西国海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国海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国海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3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一年三月一十一日书记员  胡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