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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平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裘玉花与尉志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裘玉花;尉志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平民初字第97号原告:裘玉花。被告:尉志军。法定代理人:尉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裘玉花与被告尉志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尉志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玉花撤回对被告尉志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0元,由原告裘玉花负担。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