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西监刑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康占安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康占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711号罪犯康占安,现在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服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8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占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执行至2012年8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于2011年3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康占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6次。本院认为,罪犯康占安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康占安准予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1年8月1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群审 判 员  王康喜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