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商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冯建忠与胡洪现、杨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忠,胡洪现,杨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1805号原告:冯建忠。委托代理人:易继松,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威。被告:胡洪现。被告:杨节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忠诉被告胡洪现、杨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建忠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洪现、杨节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冯建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9元,减半收取242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20元,合计4144.5元,由冯建忠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冯建忠负担。审 判 长 陈 晶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王 皓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