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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法民二初字第327-2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三垣星玻璃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水秀坊水族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三垣星玻璃有限公司,佛山市水秀坊水族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法民二初字第327-2号原告广州市三垣星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83号宇航通讯大厦512房。注册号:440104000094161。法定代表人龙翠齐,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浩,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东山区。委托代理人刘文发,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佛山市水秀坊水族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边沙布朗工业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40602000004119。法定代表人李业冲。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被告已履行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以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三垣星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96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共407.96元(原告已预交407.9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淑玲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 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