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宁深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施成芬与孙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成芬,孙建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宁深商初字第53号原告:施成芬,女,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告:孙建康,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成芬与被告孙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成芬在规定的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柴 学 勇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瑞红(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