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滕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民初字第269号原告:滕某。委托代理人:张宏。委托代理人:万灵龙。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叶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某对被告叶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计丽明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