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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民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成忠民与李桂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忠民,李桂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成忠民,农民。被执行人李桂丽,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成忠民与李桂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忠民自愿申请将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李桂丽尚欠申请执行人钟成芳借款11196元及判决确定的利息。被执行人李桂丽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2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