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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丽莲商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赖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赖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丽莲商初字第163号原告:吴某某。被告:赖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吴某某为与被告赖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18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野松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被告赖某某与原告吴某某的母亲即是多年的朋友又与赖某某妻曾是同事,2009年7月1日,被告赖某某因和被告杨某某合伙开发山地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由被告杨某某提供担保。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请求:一、判令被告赖某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某民币100000元,利息6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0年12月31日,之后利息从2011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杨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本案以及相关案件的材料表明被告赖某某的行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代理审判员  黄野松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