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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秀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江某某、叶某某等与吕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某某,叶某某,顾某某,吕某某,李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秀保字第6号申请人:江某某。申请人:叶某某。申请人:顾某某。委托代理人:薛某某。被申请人:吕某某。被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人江某某、叶某某、顾某某与被申请人吕某某、李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某所有的苏c×××××(苏c6f96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壹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江某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担保物为江某某所有的座落于江苏省东台市五烈农贸市场南首联户楼301.104室房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某某、叶某某、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某某所有的苏c×××××(苏c×××××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壹辆。申请人江某某、叶某某、顾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 凌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益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