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建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建商初字第88号原告付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于2011年3月7日通知原告,要求其在2011年3月10日前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缴纳公告费,但原告却未按期提供和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俞 颖审判员 姜绪纯审判员 马星红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爱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