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民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胡启雄与徐侠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启雄,徐侠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胡启雄,男。被执行人徐侠挺,男。本院在执行(2008)慈民二初字第2806号民事判决书胡启雄与徐侠挺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侠挺查无下落,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启雄也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徐侠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徐侠挺尚欠申请执行人胡启雄人民币46845元。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220元、执行费7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52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震(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