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禹民二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石荣林与陈玉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禹民二初字第00059号原告:石荣林,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曹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家才,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玉宝,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荣林与被告陈玉宝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荣林于2011年3月11日自愿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荣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荣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石荣林负担。审判员 汪润洲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