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曹文卜、张春娥与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卜,张春娥,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0543号原告曹文卜。原告张春娥。委托代理人王奋斗。委托代理人白宝民,碑林区东关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亚迪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传福。委托代理人谢晓强。原告曹文卜、张春娥诉被告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文卜、张春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文卜、张春娥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其余退还原告。审判员 刘延鈺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