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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余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余某某;深圳市××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2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余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7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从余某某与××集团之间的《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来看,××集团聘任余某某作为注册建造师,在该公司注册成功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后,××集团一次性补助余某某10000元,并每月支付使用费1000元,余某某无需在××集团上班,如果余某某根据××集团的要求参加投标或到施工项目现场办公,由××集团另外支付出场费、差旅费。从上述内容可知,该《协议书》实质上是双方就有偿使用余某某资格证书的约定,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且在双方签订《协议书》后,余某某并没有向××集团提供过劳动,××集团亦未向余某某支付过工资。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余某某以劳动关系为由向××集团主张权利,缺乏法律依据。余某某可另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何 伟 云审判员 许 炎 兴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巍(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