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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田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135号原告田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增刚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