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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栖迈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栖迈民初字第62号原告郑某某。被告陈某。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四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诉称,原告于1996年1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1996年4月12日到南京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有一子,现已14岁。由于双方的性格差异,对生活态度和认识区别过大,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赌博倾向,被告经常性在外赌博很晚才回家,不顾原告的感情一而再、再而三的伤害原告,更重要的是被告不知道感恩,不顾家庭、丈夫、儿子的劝阻,背着原告借高利贷去赌博,原告为了家庭、为了被告、为了儿子厚着脸皮和被告的亲戚处借得14万偿还高利贷,而被告已深陷泥潭中不能自拔,丝毫没有吸取任何教训,执迷不悟,再一次把原告的心给彻底击碎。现原告与被告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无多大意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陈某于1996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经自由恋爱,于同年4月12日登记结婚,于1997年11月12日生有一子,取名郑陈某某。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原告称被告近年来参与赌博,经常不回家,导致家庭负债,双方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致无法调解。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较好,有较好的感情基础。近年来,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对双方感情有一定影响,但不能因此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只要原、被告夫妻之间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加强感情上的交流与沟通,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潘四海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张艺凡 百度搜索“”